为动员全县群众积极参与抗疫行动,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近日,松阳县疫情防控办和松阳县信用办发布《关于建立违反相关疫情防控规定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个人隐瞒病史等情形列为失信信息,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通知》明确,凡在我县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格履行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严格履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等有关疫情防控义务。同时,对有以下十种行为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1.隐瞒病情及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的行为;
2.隐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散布传播谣言,引起民众恐慌的行为;
3.隐瞒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行为;
4.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违禁出行行为;
5.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行为;
6.聚众闹事,围攻、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阻挠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危害、影响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
7.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和聚众哄抢等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
8.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10.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失信行为。
不配合疫情管控,故意隐瞒或者谎报行程经过、隐瞒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散布涉疫虚假信息或者谣言、谎报涉疫信息,传播涉疫信息造成泄密或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等,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和命令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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