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得好不如嫁得好,整容要趁早”“当不了学霸,那就当校花……”随着时代的发展,整容整形已经呈现逐渐低龄化的现象。许多“饭圈女孩”仿照明星的样子多次整形,“颜值即正义”的观念在不少未成年人心中根深蒂固,未成年人医美消费热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那么,未成年人是否能够独自决定是否接受医美手术?面对“整容低龄化”趋势,家长、医美机构、监管部门,谁有义务为未成年人医美消费热降降温?本期我们就一起来关注未成年人医美消费热问题。
法律支持 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
独立接受医美手术
1.法律对未成年人法律行为的限制。《民法典》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行为均应由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代理;而对于年满八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或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仍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独立接受医美手术。这要看未成年人接受医美手术的行为是否能被视作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面对目前运营混乱、虚假宣传现象频发的医美行业,加之医美手术是涉及到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手术,笔者认为,是不应将“接受医美服务”的行为视为未成年人可独立进行的法律行为的。对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定程度肯定了上述观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44条规定: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
谁来为未成年人
医美热现象降降温
未成年人群体中泛滥的容貌焦虑现象已经不容忽视。根据人民网《2020年医美行业舆情报告》,“整容低龄化”已经成为了医美行业的七大痛点之一,容貌焦虑一定程度上已经扭曲了青少年的审美价值观。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手术的医美机构、有权对医美行业进行监管的相关部门,各自该负起怎样的责任,为未成年人医美热现象降降温呢?
1.父母家长:树立正确审美观念,善用法律维护权益。如前所述,未成年人不能独自接受医美手术。父母家长对于青少年是否接受手术、接受什么样的手术是有知情权及决定权的,其应当对青少年在医美治疗上进行最后一道严格把关。
实践中,许多家庭的不正确教育观念对于青少年的审美价值观有很大影响,有些父母为了孩子“容貌赢在起跑线”,不仅没有及时制止青少年对“整容美”的不正确追求,甚至比孩子对于接受医美手术还具有执念,被医生拒绝之后又寻求其他方法接受整形(新华关注·调查观察:《警惕!医美低龄化愈演愈烈,不良商家诱青少年“入坑”》新华每日电讯2021年8月31日第012版)。如此一来,青少年对于审美的价值观可能会被进一步扭曲,青少年接受医美手术时遭受身体、心理伤害的风险可能进一步加大。
如果青少年确实因为接受医美手术遭受了包括生理、心理在内的侵害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善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张某与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7)苏0591民初3548号]中,法院因为医美机构侵害了他人权益,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损害赔偿方面甚至支持了一部分的精神抚慰金:
被鉴定人张某,现前额部仍遗留凹陷性瘢痕,影响容貌,医疗建议运用抗瘢痕药物及择期手术修复。鉴于医美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患者病程转归的个体差异性,具体费用可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2万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所受创伤处位于面部,且瘢痕明显,影响美观,原告尚年幼,此处创伤瘢痕对其日后成长、学习、生活将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原告伤情虽未构成残疾,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权益应予以特殊保护,本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2.医美机构:正确进行医美宣传,及时告知手术风险。首先,医美机构应当就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进行正确、合法宣传,不得为了抢占青少年医美市场,就发布 “高考结束了,私信我,改变你”“变美要从娃娃抓起”等明显误导青少年价值观的医美广告。
其次,医美机构应该在进行手术前,将医美手术的风险、适应症、禁忌症等内容详细告知接受手术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明确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医美手术,不得打所谓“只需携带户口本,告知父母联系方式,留下父母同意的文字或录音即可”的擦边球。
最后,医美机构应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除先天性缺陷等原因之外,拒绝对未成年人实施非必要性的整容手术,为可能存在错误观念的青少年及其父母树立一道医美门槛。
3.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尽早弥补立法空白。针对医美行业乱象,多部委已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对未成年人医美消费乱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并在实践中由执法部门进行整治。
但是,目前对于未成年人可接受医美服务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我国法律仍处于空白状态。对此,建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未成年人非必要不整容”为原则,加入“如果是因为先天畸形、后天事故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毁容,确有接受整容必要的,应允许在监护人同意下进行整容;但对于只是为了提高颜值而进行的非必要整容,应予以禁止”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还所有青少年一个正确、健康的审美价值观。
罗瑞芳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安琪系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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