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校长殴打女教师包头通报#
通报称,4月30日10时40分,包头市第四中学副校长徐某某和教师赵某某因“就餐卡”管理问题引发争执,并在学校主楼前发生肢体冲突。
事情发生后,包头市青山区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项会议研究处置,迅速成立调查工作组,相关部门已同步展开全面调查,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目前,学校已安排赵某某入院进行全面检查,徐某某已停止工作,接受调查,相关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殴打他人属于什么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殴打他人属于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聚众殴打他人是什么罪】
构成聚众斗殴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