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告别“同命不同价” 拟统一城乡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拟将现行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改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 这一次重大的改革就是把“或者”后边的“农村”全删掉了,统一采取“城镇”标准计算。
2004年10月,湖南长沙的蔡佑兰搭乘公交车时,因为公交司机违章驾驶,不幸摔倒身亡。随后,她的儿子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中,赔偿金从一审的20余万元跌至8万元,差距悬殊只因死者蔡佑兰为农业户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表示,同一场事故里死亡的,如果有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最后赔偿的数额就会相差2-3倍。
城乡统一标准 就高不就低
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进一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多年来城乡“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有望彻底终结,这也将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领域的一次重大司法改革。
法律专家岳屾山表示,首先,在法律当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确定,而是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规定。
这次拟修改的司法解释的前后区别在于,以前是按照受侵害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现在改为不再按照户籍来进行区分,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也就是同命同价;
另一方面,就高不就低。用较高的标准来对人身损害案件进行赔偿,从而体现了国家从立法到司法,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也体现了法律平等保护的宗旨。
告别“同命不同价” 让公平正义具体可见
这次最高法拟废止“同命不同价”制度并不是冲动而为,而是已经有了两年多的试点,并且取得了很好的实践经验和效果。应该说,现在实行“同命同价”新规将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生命不分贵贱,生命的价值更不能用来自城里或是农村进行区分。告别“同命不同价”,不仅体现了公平,更是让那些受到伤害的家庭看见了未来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