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故意隐瞒行程被厦门警方顶格处罚】
4月6日电据“厦门公安”微信公众号消息,一男子故意隐瞒行程、不如实配合流调,被厦门警方决定予以从重处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4月4日,违法行为人冯某宾(男,30岁,江西抚州人)因近14天内有确诊病例城市旅居史但未按规定报告、未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被厦门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经警方进一步调查查明,工作人员对其流调时,冯某宾故意隐瞒了曾于3月26日、28日、29日前往江西抚州G35济广高速南城服务区(该服务区已发现多名阳性感染者),思明区龙山南路某大厦、东坪山路某场所等行程,导致防疫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判明厦门市疫情传播源头,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鉴于冯某宾在疫情防控期间屡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警方决定予以从重处罚,变更原处罚决定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取证,如发现其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哪些行为会被追究形式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应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若因为人为因素导致疫情传播,责任人可能将面临极其严重的后果。
场景一
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蓉人员,未主动向社区报备,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22年3月12日,王某某从泉州返回福州后,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居住乡镇、社区报告行程,3月13日其妻子苏某某在孩子所在学校排查师生共同居住者涉疫区域旅居史时,谎报王某某行程。夫妻二人的行为对疫情防控造成重大影响,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
法律评析:
新冠疫情期间,每个公民都应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活动轨迹、中高风险旅居史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若在发现自身有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时,放任疫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二
接受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流调工作,隐瞒活动轨迹,谎报流调信息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相关部门在疫情流调中发现,刘某某等6人曾于3月10日到某店就餐,与确诊病例王某某存在同时空密接情形。因刘某某等人到店就餐时未扫码登记,导致后续流调数据不准确。
3月17日晚,社区工作人员向其询问是否到过某店就餐时,刘某某予以否认,致使其未被及时纳入密接管控。在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刘某某需居家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其仍于3月18日上午擅自离家前往东城区某超市附近散步,造成疫情外溢传播风险。目前,刘某某核酸检测阳性,其密接亲属疑似阳性。刘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待治愈后依法处理。
法律评析:
在传染病防控期间,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各级政府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流调工作是防控疫情外溢的重要举措,疫情处置期间,故意隐瞒活动轨迹及不提供相关信息或拒绝配合流调工作,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重大风险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若在发现自身有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时,放任疫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三
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冒名顶替他人参加核酸检测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22年3月21日,河北三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为了排除疫情潜在风险,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三河市自3月13日起已连续安排多轮全员核酸检测,绝大部分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履行检测义务,积极主动参加核酸检测,但工作中公安机关仍发现有极少数人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给全市居民带来了健康隐患。为此,公安机关自2022年3月21日凌晨开展了全员核酸检测情况集中清查行动,截至上午8:30,公安机关对无故却从未参加核酸检测的张某某、李某、王某某、乔某某等15名情节严重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法律评析: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期间,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组织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等防控工作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安全而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违反上述疫情防控措施规定,拒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或者冒名参加核酸检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四
提供虚假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擅自修改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22年2月20日,邯郸东站一进京旅客因使用修图软件篡改了北京健康宝核酸检测界面的截图,被工作人员发现,目前该旅客被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法律评析: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假核酸检测证明严重影响了国家对疫情防控的大量投入,也破坏了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效,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不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还将受到刑事处罚。故,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防疫措施,勿以恶小而为之。
疫情面前
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在这里提醒大家:
一定要了解
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
涉嫌违法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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