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业主或起诉150碗熟肉打假人】
重庆王女士以4500元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因未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购买者邵某以出售“三无产品”起诉,经过两级审理,王女士被判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很多网友表达对王女士的同情,认为判决结果让人难以接受。笔者也有同感,理由如下:
1、职业打假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无论是食安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使打假权利的只能是“消费者”,而不是职业打假人。
尽管职业打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要保证在生产和消费之间寻求最低限度的保障,不应当赋予职业打假利用法律去牟利的权利。
因此,在此诉讼中原告应当属于为生活消费购买为目的的“消费者”。本案中,邵某一次性购买150份熟肉产品,如果不能证明是作为生活消费之用,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因此也不应当适用食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真业主或起诉150碗熟肉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居然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使用他人地址作为自己的基本信息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上诉讼参与人提供真实信息的法律义务,也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权益,法院有权对其拘留、罚款,真实业主也有权告她侵权。
2、对生产者苛以处罚的前提条件是产品是否影响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安法第1条明确了该法的宗旨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安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除外条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消费者是无权主张“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的。也就是说,单单标签上的瑕疵并不足以导致惩罚。
毕竟,预包装以及标签的规定是为了让消费者知晓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食品的保质期也是千差万别,是否安全也不能仅以预包装和标签决定。如果购买者应当知道如何食用该食品,不至于造成健康损害,那就不宜将未产生损害结果固定下来作为惩罚的依据,除非产生实际的人身损害,否则有违食安法的根本宗旨。
3、如果本案构成典型的案例,那么以后“消费者”也当然有权向王女士这样的商贩主张权利。由此导致的最终结果是,商贩人人自危,降低供给意愿,从而影响消费市场或者抬高消费者的成本。这可不是食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所要的结果。
当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生产者最好能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各地政府、电商平台也需要向各商家推送甚至组织必要的法律学习,增强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意识,避免陷入本案中王女士的困境。
【国内打假第一人是谁】
高敬德,男,上海人,药品打假“专业户”,2008感动中国候选人。被称为“中国药品打假第一人”,参与数百次打假行动。于2011年10月26日在上海某医院逝世,终年52岁
【被打假人投诉到工商,怎么处理】
被打假人投诉到工商,应该接受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工商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