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探店”不可虚假宣传】
当下,不少主播进入餐饮探店行业,许多消费者也会通过探店主播的视频推介,“种草”或“避雷”。这种模式一度被部分餐饮商家当作“流量变现”渠道,但由于缺乏规范、主播良莠不齐,也出现虚假推荐、数据造假等情况。部分主播“探店”变“探钱”,给钱就“真好吃”,不给钱就“不推荐”,这也让商家苦于“被探店”。
从媒体报道来看,有的探店背后是一条完整的探店刷好评产业链。有人通过探店群去一些店铺免费体验,体验结束后发布含有图片或视频的探店好评内容即可,而这样的探店买卖,有的甚至不需要真的去探,就像好评刷单一样。此类探店群数量庞大,有的在网上公开售卖,入群需要账号达到一定等级或有一定数量的粉丝。
“有偿探店”亟待规范。从根本上来讲,探店乱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博主探店属于新型宣传方式,有关行为的法律属性,有关主体的责任划分都不够明确。因此,相关部门亟待重视起来,通过弥补目前相关法规空白,对博主探店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
市场监管部门也当有所作为。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平台,均应该健全规则并加强日常监管。要知道,探店是另一种形式的广告行为,同样须遵循广告法,保障观众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对新兴行业应立足于早研判、早出台举措;相关平台也要加强对内容的审核,以严而有效的监管祛除平台违规内容。
从行业本身来讲,应该强化自律。对于有偿探店视频,应当标注“广告”字样等,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更有利于市场净化。
探店乱象并非是难治之疾,关键是相关部门要重视起来。
【虚假宣传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有以下情况:
1、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区别】
虚假宣传行为涵盖了包括广告行为在内的所有的宣传行为。也就是说,虚假宣传行为不只是广告,也包括其他形式,如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散发产品说明书等广告形式和商品包装、标签以外的宣传形式。
另外,还有“虚假表示”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虚假表示行为,是指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商品标识作虚假标注。“虚假标注”问题。虚假标注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虚假标注”,其外延小于虚假广告,更小于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