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福昕软件(688095,SH)发布公告称,其与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山)之间的诉讼于近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
福昕软件在公告中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30万元赔偿损失数额不足以使得双方恢复利益均衡状态。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将珠海金山对福昕软件的赔偿金额提高至15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珠海金山系金山办公(688111,SH)的全资孙公司。福昕软件与金山办公之间的纠纷起源于双方的一个名为“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合作项目。
诉请判赔1亿元,终审判赔150万元
据福昕软件公告,其于2011年11月与珠海金山签订了《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双方确定协议合作项目名称为“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
“公司发现在珠海金山官方网站www.wps.cn及第三方下载站上发布的权属为珠海金山的WPS办公软件使用了上述协议规定的‘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所属公司开发的成果。公司认为,鉴于双方在合作开发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有关‘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的技术不能单方任意用于商业目的,故珠海金山已构成了严重违约,应该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6年5月,福昕软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违约诉讼,后该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移交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彼时,福昕软件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的重要一条为“判令被告方向福昕软件支付损失赔偿1亿元”。据该案一审裁判文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为:珠海金山向福昕软件赔偿损失3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福昕软件主张要求珠海金山按每个安装用户2元支付软件技术使用费1亿元。其中,每个安装用户2元的计算依据,系参照福昕软件在双方商务合作协商中提出的授权费用计算方式。而珠海金山方面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对WPS Office办公软件客户端的免费授权已形成共识,而福昕软件主张的版本均为客户端版本,不能以福昕软件主张的方式作为计算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福昕软件提出的计算标准,系其每向最终用户提供一套附带桌面端格式转换功能的福昕PDF产品,需向珠海金山支付授权费用的标准,而非珠海金山在客户端中使用转换技术应向福昕软件支付的费用标准,福昕软件认为上述标准具有相当性,但无证据支持,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主张不予认可。
随后,福昕软件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于2020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中,将珠海金山对福昕软件的赔偿额由30万元提高至了150万元。
福昕软件与金山相关公司之间存多起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福昕软件与“金山”相关公司之间,除了合同纠纷之外,双方还存在着知识产权纠纷。
据福昕软件招股书(注册稿),2018年11月,福昕软件认为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在其拥有的4个版本WPS办公软件中使用了福昕软件的PDF技术以实现“Office文档格式转为PDF文档格式”的功能,侵犯了福昕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启信宝显示,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系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双方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注册在香港的、名为“Kingsoft Application Software Corporation Limited”的企业。金山办公2020年年报显示,雷军在该公司担任董事一职。同时,金山办公在其2020年报中披露,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系其“集团兄弟公司”。
2015年11月,福昕软件认为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在其拥有的WPS办公软件中使用了福昕软件的PDF技术以实现Office文档格式转为PDF文档格式的功能,侵犯了福昕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福昕软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福昕软件请求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公证费42300元。在该案件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福昕软件请求,福昕软件已经于去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再审。
此外,另外一起诉讼是2018年11月,福昕软件针对与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了诉讼,福昕软件请求:“判令被告向福昕软件给付每个侵权版本的侵权赔偿款各人民币4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