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全面修订的《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据介绍,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苏州市人大法工委共征集到了959条意见和建议,修改时采纳、部分采纳了721条。
为了更好满足市民对慢行交通的需求,充分体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优化交叉路口和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设计,完善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路网,加强公共汽车站点、非机动车道、人行通道与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现有城市道路已经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优化。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和道路实际情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不具备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条件的,可以在路口设置公交优先通行车道、公交专用交通信号灯。
近些年,随着苏州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停车问题成为了一个难题。为有效解决停车难题,改进完善停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道路停车主要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苏州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建立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要求,在下列区域周边道路上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民住宅小区;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他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的区域。
对于市区内环城市快速路以内,《条例》规定现有道路不再新增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或者逐步将现有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改成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
《条例》鼓励错时停车,规定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等可以将机动车停车场(库、位)向社会错时开放。
针对交通拥堵治理的措施,《条例》规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可以决定实行机动车保有量、种类调控,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的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条例》规定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通行,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有关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禁止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检修车辆;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清障救援车辆在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条例》还明确,在城市快速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无法移动、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清障单位将故障车免费拖移至城市快速路以外不妨碍道路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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