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被上司下药强奸身亡,如何判刑?其同事也可能构成犯罪
近日,佛山某公司一名新入职的女员工离奇死亡,她的男上司有重大作案嫌疑,男上司是否存在强奸行为?是否有利用职权胁迫呢?该事件引起大家关注。
女员工疑被上司下药致死
被害人叫陈某,23岁,刚从大学毕业,于2020年底入职佛山某建筑工程公司,她出生在广东茂名一个贫困家庭,母亲与父亲都是残疾人,陈某靠着亲戚的救济生活。
在2021年1月23日晚,陈某和她的上级主管彭某几个人一起去吃宵夜,吃完之后一起到KTV唱歌,24日凌晨2点左右,彭某带着陈某到一家酒店开房。早上5点的时候,彭某外出买早餐,在返回酒店的时候,让服务员开房门,发现陈某有异常就报警。
这名陈某今年39岁,已婚,在当晚,他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了关系。根据警方的尸检报告,陈某因“七氟烷”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七氟烷”是常用的麻醉药,对储存有特殊的要求,有传言,有人利用这种麻醉药当迷药使用,以达到“迷奸”的目的。
是一罪还是数罪?
本案中,如果这名彭某对被害人使用了迷药,他会构成什么犯罪呢?如果彭某是在聚会时,又或者在开房后,将迷药放到被害人陈某的饮料中,在陈某失去意识的情况下与她发生关系,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问题在于,如何评价后面陈某死亡的结果?
彭某为了强奸向陈某下迷奸药,下药的行为属于实施强奸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该行为导致了陈某的死亡,在刑法上这种叫“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要求加重结果是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的直接现实化。
举一个不是结果加重犯的例子:甲强奸乙之后,乙羞愧难当而自杀,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乙是因为自身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本案中,彭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罪,并且有结果加重情节。最后判罚,是一罪重呢还是两罪比较重呢?请看下文。
如何判罚?
如果认为彭某只构成强奸罪一罪,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如果认为彭某构成强奸罪,后面又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陈某最高判17年有期徒刑。
根据前面可知,定强奸罪一罪,强奸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处死刑,如果定强奸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的,最高判17年有期徒刑(估计判10年左右),定强奸罪一罪重多了。
在场同事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上司彭某在下药的过程中,在场的同事都知道,但因为彭某上司的身份而不敢作声,这些同事并不会构成共犯。
刑法为什么要处罚共犯,是因为共犯通过正犯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因为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直接造成法益侵害。
如果彭某在下药的过程中,其他同事帮忙拿饮料,或者分散被害人陈某的注意力,让她将药喝下,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同事就属于强奸罪的帮助犯。
写在最后
笔者认为,这名上司彭某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初步预计,他很有可能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怜这名刚出社会的女大学生,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她的家人将在悲伤中度过这个春节。彭某的家人也挺可怜的,他可能还有年幼的小孩,彭某因为自己无法控制的欲望,害了两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