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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江苏省超生社会抚养费交纳标准新规
2021-12-08 09:05:21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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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 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浙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六、山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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