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一男子与女友发生争吵后 竟然在网上发布视频 称女友“卖身为生” 网警发现卖淫招嫖信息 今年11月29日19时许 湖南郴州网警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 有人利用网络微博发布卖淫招嫖的信息 这些信息上标注了 “本人以卖身为生,欢迎来撩” “博主电话:182********需要电话联系我” 以及定位信息“郴州-****”等字样 郴州网警立即将案件线索交郴州市公安局 苏仙分局进行落地查处 苏仙公安值班局领导在得知案情后 立马指定由南塔派出所办理该案 南塔派出所民警立即 通过微博上所留电话找到女子彭某 照片主角竟对此事毫不知情 经调查,彭某对此事毫不知情 该信息并不是彭某发布 彭某请求公安机关对造谣者采取严厉打击 随后民警通过微博注册信息 查找到发布诽谤信息的许某某 并将其传唤到所进一步调查 经查,许某某与彭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 11月28日晚上21时许 许某某因彭某提出分手心生怨气 就将彭某视频进行编辑 并将该诽谤视频发布在 自己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 被大量浏览以及多人转发 行为不当 触犯法律 许某某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侵犯了彭某的名誉及人格 对彭某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许某某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如果制造、传播谣言使他人受到损害 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若是构成违法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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