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吕冰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人大财税研究所执行所长 贺 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一、研究市场分割的意义 中国作为一个大型经济体,打破市场分割、建设统一大市场有利于市场效率的发挥。但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点是计划经济,它迈向统一市场的历程是曲折的。改革开放之初,为激发地方政府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性,中央开始向地方政府行政分权,并配套采用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体制。虽然这极大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但由于市场刚刚发育,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仍然发挥重要作用,且缺乏治理地方保护行为的制度设计,导致形成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的格局。市场分割的具体表现形式从80年代中期的限制特色产品、基础原材料外流发展为90年代买方市场下产品市场的竞争,且地方政府主导的市场壁垒形式变得更为隐蔽和丰富(银温泉和才婉茹,2001)。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的今天,出于追求地方利益和政绩的动机,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时有发生(李波和魏加宁,2014)。但地区发展不均衡和地区间政府竞争却阻碍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进一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区域协调发展及宏观政策传导。 对市场分割产生的原因及其效应的分析都离不开实证研究的支撑,因此对市场分割程度的准确测算是开展相关研究的基本前提。虽然已有文献已经在省层面测算了各省之间的市场整合情况,但在中国,地级市政府承担着承上启下的经济、政治职能及地区发展的重任,将省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市场分割现象,忽略省内地区之间竞争和互动的深刻影响,将存在明显局限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城市群成为带动中国经济区域发展的新型空间组织和重要战略单元。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利用地级市层面数据,对我国市场分割状况进行更深入的测算。为了深入理解市场分割现象及其影响因素,本文进一步通过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分析地区市场分割与主要城市经济指标间的关系,考察地区因素对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影响。 本文将在两方面对已有文献进行补充。一是系统测算各城市与全国其它城市、相邻城市以及省内其它城市的市场分割程度。区域竞争现象在更低层级地区间更加典型,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城市层面测算市场分割程度。二是测算省内市场分割程度。已有文献中省层面的市场分割程度是各省与相邻省或与全国其它省份间的市场分割程度,并非各省省内城市间的市场分割程度,而后者才是度量各省市场一体化程度最合适的指标。本文将采用价格法,在不同市场范围内系统测算各个城市的市场分割程度,在城市层面和省层面对市场整合程度及其变化趋势做一个基本判断。同时,本文在测算了城市层面市场分割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省界对城市之间市场分割程度的影响。研究发现跨省城市间存在明显的行政分割现象,行政区划界限阻碍着资源的空间整合和地区间协同发展。 二、市场分割的程度及影响因素 (一)市场分割的程度 文献中已对价格法测算市场分割程度达成共识。根据“两地一价”理论(Law of One Price),只要要素或者产品可在地区市场间自由流动,那商品在各地的价格应该一致。而“冰川成本”模型则是从路耗等运输成本角度对“两地一价”理论进行修正(Samuelson,1954)。考虑到商品价值会在运输到其它地区时像冰川一样融化掉固定的一部分,即使完全套利,同一商品在两地的价格也不会完全相等,而会在一定的区间内波动。以i,j两地为例,假设某种商品在i地的售价为Pi ,在j地的售价为Pj,在运输过程中损失的价值为每单位价格的一个比例c(0<c<1)。此时,只有当Pi(1-c)>Pj或者Pj(1-c)>Pi时,才可能发生套利行为。因此,当商品在地区间自由贸易时,市场均衡情况下商品的相对价格Pi/Pj将在无套利区间[1-c,1/(1-c)]内波动。换言之,不同种类商品的相对价格的方差度量的波动范围可用于反映市场分割程度。在具体测算我国市场分割程度时,则参照桂琦寒等人(2006)的做法,通过对相对价格指数进行对数化转换,根据差分数列的收敛性判断原始数列相对价格的收敛情况。本文以2001-2015年314个地级市8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基础,测算各个城市在不同市场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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