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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学习时间】第七十九期:如何准确把握公务员定期考核的方法和程序(一)
2021-12-15 16:48:16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颁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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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961日起施行,共计18113条)


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考核方法是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途径和手段。公务员定期考核实行时间相对比较长,在实践中形成了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考人与考事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基本方法。在实际考核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某种现成方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吸收各种方法的科学成分,努力做到兴利除弊。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1年为1个周期,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程序包括: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来源:《中国公务员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 问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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