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上级转办件,反映河东区一家餐饮店存在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禁止销售的“乌江鱼”的行为。
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经营现场的招牌灯箱上及菜单上宣传有“乌江鱼”字样的菜品在售。经查,该店于2020年初装修,重新制作经营场所灯箱展示板及菜单,在其灯箱展示板及菜单上均有“乌江鱼”字样的菜品进行销售。标称的“乌江鱼”实际上是从西青区一家水产品经营部购进的人工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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