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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对使用危房的经营者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什么是危房?
2022-06-02 13:54:19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Admin  分享:

 【长沙:对使用危房的经营者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6月2日电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1日消息,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经营,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建房所有人。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对于已建成的自建房,《暂行规定》要求不得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包括: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暂行规定》明确,自建房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经营,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建房所有人。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自建房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业态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自建房存在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D级;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等安全风险情形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现有经营性自建房经安全鉴定为B级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经安全鉴定为C级的,一律依法先关停后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营业;经安全鉴定为D级且无法通过修缮加固消除危险的,一律依法拆除;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有建房资格的,可依法申请重建。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格子房”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自建房以及其他住宅用房,一律不得擅自通过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改造成“格子房”对外出租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自建房,一律不得用作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
 
【什么是危房?】
 
危房鉴定标准
 
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危房等级如何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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