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薛帅)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责问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根据《通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保护利用工作成效。其中,在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中,包括对各时期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调查和评估,推进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等情况;名城内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认定公布、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推进应保尽保、应挂尽挂等情况。在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中,包括名城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管理规定和保护规则、技术标准等制定和执行情况;名城保护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在保护利用工作成效中,包括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情况;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活化利用情况等。
《通知》明确,自2022年开始,各名城每年应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两部门每5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所有名城开展全覆盖调研评估,全面了解制度政策落实、保护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情况。对特定区域、流域的名城保护情况,名城内特定时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或者问题频发的名城保护管理情况,两部门以及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文物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估。
《通知》强调,对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名城,两部门将对其进行通报表扬;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专项评估或群众举报发现突出问题的名城,将约谈名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问题严重的名城,在进行必要复核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作出处理。需通报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需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其名城称号的,由两部门报请国务院将其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其名城称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文物部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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