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汕尾,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状告继子索要赡养费获法院支持。
据了解,林某出生于1992年,父母离婚后,在林某10岁时,其母亲吴某与洪某登记结婚。2004年至2008年间,林某在继父洪某家中与继父洪某、母亲吴某一起生活,生活读书的费用均由继父洪某负担。
然而,2008年起,吴某与洪某分居,16岁的林某外出打工,未再与继父洪某共同生活。
2021年,洪某因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起诉请求林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汕尾陆丰法院一审判决林某向洪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至洪某终老为止。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汕尾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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