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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却被索赔500万?法院:无需承担违约金
2021-06-02 14:36:47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窦淳冉记者柴军虎)员工离职、入职是企业日常运行中的平常之事,可苏州的小李要辞职时遇到了麻烦,被公司索赔500万元违约金,这是咋回事呢?原来,小李入职时签署了《竞业限制合同》,因辞职时对相关义务和赔偿协商不一致,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日前,昆山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9年9月,从事销售工作的小李从昆山某设备公司工作离职,离职时小李被公司要求按其入职时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后来,双方因对相关权利义务未协商一致,于是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裁决小李继续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但没有支持公司方提出的违约金支付、补偿金返还,以及订单损失赔偿的请求。而后,小李和公司均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小李提出,双方在入职时签订的为空白《竞业限制合同》,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并无约定,现合同所写的期限“2020年9月30日,共计1年”,是公司方在其离职之后擅自添加。此外,公司还自行添加离职之后按月向小李支付补偿金4000元,以及如果小李违反合同,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28888元。

  小李认为,公司在已签的空白《竞业限制合同》自行添加的相关条款,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己也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昆山某设备公司则称,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公司方也依约履行了义务,在小李离职后,按月向他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而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小李,却在离职后作出侵犯、泄漏、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产生了恶劣的负面效应,造成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竞业限制合同》签订之时,公司与小李并未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也无法明确竞业限制期限,同时公司擅自添加期限为1年后,小李明确表示了反对,因此无法证明双方对竞业限制达成合意,故小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此外,小李是因自身原因在家待业一年,而并非为了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所以小李应当返还公司支付的补偿金48000元。关于公司请求的违约金和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说,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发展的当下,平衡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是竞业限制案件的关键问题。一方面要引导用人单位合理使用竞业限制制度,不滥用为限制劳动者的工具;另一方面,也应引导劳动者合理选择自己的劳动岗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时限、义务履行等条款的约定情况,进而促进劳动者与企业相互进步、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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