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柴军虎)工作中一言不合而发生争执推搡,公司认定员工违反员工守则而作出辞退处理,且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员工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近日,苏州太仓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张强在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职期间,张强签收了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承诺愿意完全遵守该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公司可予以立即解雇,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021年1月17日,公司的主管王兵前往张强所在目检工作台检查物料质量,王兵发现张强目检的物料中有不良产品流入组装,要求张强说明原因,因此产生争执推搡。在争执过程中,王兵被张强抓伤。
当日,公司决定解除张强劳动关系的事由发函告知公司工会。次日,公司向张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张强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
仲裁审理中,公司申请证人主管王兵及三名与张强同车间员工出庭作证。
2021年3月12日,苏州太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张强的全部的仲裁请求均未予支持。张强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强陈述其与王兵发生争执系是因为王兵对他进行辱骂,王兵身上的抓伤并非他所伤,而仲裁时出庭的三名员工证人是王兵的老乡,证人证言不实。
而该公司认为,张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依法解除与张强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张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供了公司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修订,并以张强签收的方式向其进行了告知,故该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公司送达张强的通知中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张强辱骂撕扯主管,抓伤主管。
公司为证明张强存在上述违纪事实,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照片等,三名证人证言相互吻合,且与监控视频和照片相互印证。综合分析公司举证及双方陈述事实,法院确认张强存在抓伤主管王兵左手手背的行为。
关于解除程序,公司在解除张强劳动合同前将相关事宜告知了公司工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张强,解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解除张强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据,张强要求公司经济补偿的行为无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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