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李子璇通讯员赵德刚)一名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载着同伴,看到前方道路被几辆临时停靠的电瓶车挡住,于是就转向进入了机动车道。谁知,后方突然开来了一辆货车,直接撞上三轮车,两人当场死亡。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责?10月12日,淮安市中院举办全市法院劳务受(致)害纠纷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透露了这一案件详情。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事发当日,骑三轮车的史某突然转向,是因为前方路段停了一排电动车堵住了去路,他不得不左转进入机动车道。停电瓶车的是葛某一行5人,他们受某公司雇佣到事故发生地段刨树,于是顺手就将电动车停放在了路边。撞到三轮车的是一辆货车,驾驶员是周某。事故导致史某和车上的同伴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葛某等5人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等5人在工作时因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规停放车辆,导致史某不得不转向机动车道行驶,进而导致史某、刘某死亡。葛某等5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而他们所在的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定该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赔付不足的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驾驶员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经常采用临时雇佣雇员的形式解决人力问题,往往因人员管理疏忽,引发侵权事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发生的损害,一般应认定为因执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损失。本案中虽未正式开始工作,但已处于工作预备状态,甲公司对葛某等5人负有管理职责,本案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效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提醒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履行好相关职责,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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