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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位没电脑、电话却有摄像头,工程师举报公司不当经营遭“报复”
2021-11-05 08:53:40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蒋毅颖 王岑 记者 柴军虎)通过网络渠道举报所在单位存在不正当经营等情况后,员工被调到一个没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的座位上办公,并且在座位上方安装了摄像头,之后以工作时睡觉等原因受到警告处分,继而“被离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

  工位无办公设备,只装摄像头监控

  付某从2008年起就入职某技术公司,长期从事工程师岗位。2019年11月,因对公司存在不当克扣工资,并规避税收政策不当经营等情形不满,在网上公开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此后两个月间,公司以其“工作时间睡觉、擅离岗位、看非工作用书等行为严重影响工作秩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相继处于两次警告后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引发诉讼。

  经法院查证,公司在付某投诉举报后,已勒令其对工作进行交接,并调整付某的办公场所,将其安排在一个没有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的座位上办公,且不再安排具体工作,还在该座位上方安装了摄像头进行单独监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技术公司所举证证明的付某“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内容,如付某所发的内部邮件、论坛投诉内容,均系付某表达工作诉求的正当方式,付某的行为尚不达到公司可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于是法院结合付某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判决支持付某要求18万余元赔偿金的申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滥用权力,有明显打击报复之嫌

  苏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来看,付某在公开网站进行投诉举报属于表达工作诉求、反映情况的救济方式,只要不是捏造、虚构事实等方式恶意举报,不应认定其行为不当,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而技术公司调整付某办公室,未向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也未安排具体工作,并且在其座位上方安装摄像头录像,采取监控方式进行取证,后依据摄像头中付某使用手机、低头休息或睡觉、脱离摄像监管等情形,先后两次发出警告处分,最后解除劳动关系,已构成权利滥用。

  “公司未能依法正确对待处理员工举报投诉,而是采取剥夺劳动条件、停止职务履行、监控办公行为等不当手段,并在此基础上评价付某反应,施以惩戒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有明显打击报复之嫌。”承办法官表示,此举一定程度上构成用工管理权不正当行使。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视点:要防止其滥用管理权限

  正如劳动者履职或相关行为虽未被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制,但如与公序良俗、职业道德或社会一般观念不符,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定惩戒一样,当用人单位自身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工作指令或要求,同样不能强求劳动者接受执行。

  承办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结合本案情况看,付某在向有关部门进行工资发放、税收脱逃等投诉举报,不能当然证明其行为不当,扰乱公司正常运营。案涉公司本应首先核查相关投诉举报真实性,作为是自身经营管理行为不尽合规还是付某歪曲事实举报投诉的判断,从而加以正确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确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只要举报投诉属实,无论具有公益促进还是私益保护性质,行为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单位不宜进行惩戒,除非有意歪曲或夸大事实造成单位信誉或管理秩序受损。所以,面对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首先应自查自醒,杜绝改正不合规行为,而不是滥用手中权力,变相打击报复劳动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上述案例警示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同时,要防止其滥用管理权限,否则无法得到正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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