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记者从《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9月29日,《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促进快递业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为投递难、通行难、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难等“老大难”问题提供了有效解决路径,将成为提升我省快递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制度保障。
近年来,外卖配送、城市快运、闪送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如何界定“快递”的科学内涵,不仅涉及《条例》调整范围,而且关系到我国快递业法律体系的科学性、法律措施设置的有效性。
经研究,快递经营活动包含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寄递环节,由邮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管,依法实行准入许可管理,对寄递物品实行开箱验视和安全检查;根据国家邮政法对快递的相关定义规定,结合国家对快递业准入许可管理的制度安排,《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为进一步推进快递驿站、智能快递柜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和站点建设,保障快递安全,《条例》规定: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组织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配套建设;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在社区、住宅小区、村庄设置智能快递柜,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同步建设智能快递柜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递柜的场地;县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快递经营企业建设公益性智能快递柜。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通行权,是解决快件投递“最后一公里”民生难题最有效的举措,也是立法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条例》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生产企业、生产标准和登记要求作出规定,明确由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根据公开的企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通行权;明确由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根据公开的企业。
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是快递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为了全面推进快递业数字化发展、落实国家有关绿色快递的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培育数字快递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快递业数据资源的汇集整合,促进与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支持相关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推进快递业整个作业链和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的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依法探索无人驾驶工具的应用;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快递业数字化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开展数字快递监测、统计、分析,发布快递业发展指数;鼓励快递经营企业推进包装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模组化,提高包装产品与寄递物品的匹配度,减少电商快件的二次包装,防止过度包装;明确快递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绿色作业要求;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建立绿色行动激励机制,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寄件人重复使用快件包装箱、包装袋。
除此之外,当前投递作业中存在无效投递、无法投递、不规范投递等问题,导致了快件收派人员劳动时间长、强度高、效率低、投诉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同时,快递用户与快递经营者、快递从业人员之间的争议也较多。《条例》规定: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收件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明确快件上门投递的具体要求、快件投放智能快递柜的条件以及收费规则。同时,对快件无法投递情形的认定以及处理、快件遗失或者损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
实践中,快递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日均工作时间长,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社保缴纳率低,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条例》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临时聘用人员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应当依法做好组织平等协商、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工作,监督快递经营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维护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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