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6名女子花200万元在千岛湖旁合买一座合院的消息引发热议,也有人质疑6人购房消息的真实性。4月30日,该合院所在小区的房产咨询联系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6名女子确实花200万元买了该小区的房子。
据都市快报消息,有6名大学同宿舍的女子在杭州千岛湖旁买下一座合院,价格是200万元。其中一名女子介绍称,6人关系很好,曾相约一起买房,毕业后也一直保持联系。原本6人准备在今年五一假期到千岛湖游玩,偶然发现有套售价200万元的合院在出售。女子说,考虑到在此买房可以省去旅游住宿的开支,房子平时可用来出租做民宿,且6人合买每人只用付几万元的首付,最终她们买下了房子。
【律师称6女子凑200万买合院有风险】
相关报道引发诸多讨论,有人表示羡慕,也有人提出质疑:“她们是在给房子打广告吗?”还有网友注意到,在某拍卖网站上有一套还未售出的房子,正是6人在群聊中商议过的准备购买的房子,房子的价格恰好也是200万元,因此怀疑6人买房消息的真实性。
4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在某拍卖网站找到了6人在群聊中所说的这套房子,位于杭州市淳安县姜家镇一处住宅区,将于5月1日上午10点开始拍卖。网站信息显示,这套房子是二居二厅二卫的户型,为单层建筑,建筑面积76.61平方米,是精装修的二手房。竞买公告称,房子的起拍价是200万元,保证金为20万元,加价幅度为1万元或其整数倍。
根据拍卖网站留下的信息,记者联系到房子的咨询联系人李先生。李先生称,拍卖网站上的这套房子不是那6名女子买到的,6人已在线下购买小区里另一套房子,价格是200万元。由于涉及到购买者的隐私,李先生表示不便多说。随后,记者通过小区物业联系到负责该小区房屋销售的刘先生。刘先生听说了6名女子合买合院的事情,“她们买的房子大概77平方米,是小区的19幢。”刘先生说,小区内有不少房子在出售,其中有些是业主自售,他并不清楚6人买房的具体情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放分析称,如果没有亲属关系的几人要合买房子,一般不能将所有人的名字都写在一个房产证上,而通常采用代持房产的形式,几人需要签订合伙买房的协议,明确房子的产权、还贷的形式等信息。房子的产权只能归属一人所有,也即俗称的“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而这种行为本身也存在很多法律风险,比如持证人可能单方售房侵害其他人权利,或者持证人可能因个人债务导致整个房产被执行,也存在后期几人在处分房产事项出现协商不一致导致诉讼的风险,建议不要轻易模仿。
【合伙买房子协议需要公证吗】
不需要。购房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公证约束合同双方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伙买房子有哪些注意事项】
购房的两个人需要确定协议,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没有亲属关系的朋友可以合伙买房,但需要签订合伙买房的协议,各持一份。明确责、钱、权、利、房的归属,以期达到利益共存的基础。确定好协议内容后,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产权为两人所有,就可以购买。如果只有单方向银行申请贷款,那么协议里还需要特意注明另一方须每月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向对方支付房贷月供。另外,协议中还要详细记录关于房屋方面的共同支出,如房贷还款额、物业管理费、各类清洁费等。
(一)弄清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有产权在进行产权登记时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共同共有,一种为按份共有。不同的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分割方式也不一样。所以,如双方出资不同,就应当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将各自所占份额写清楚。
(二)签订书面协议
光在产权登记上注明还不够,最好还能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写清楚各自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贷款由谁偿还、按什么方式分割,相关的税费、租金收益、使用、物业管理费等如何承担或分享等等,将责权利约定明晰。万一双方产生纠纷,这份书面协议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借款详细约定
实务中,对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按月偿还的性质如何认定,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一方向银行的借款也属于该方出资,是通过融资方式的出资;有的法院则认为,只有实际拿出来的首付和每月已归还的利息和本金才算是出资。
合伙买房的共有产权转移问题
朋友亲戚合伙买房,可能在买房的时候齐心协力,但在出售房产的时候遇到产权收益分配难题。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合伙买房的共有产权转移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1、先看共有人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继承、遗赠优先于共有人: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有人优先于外人: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4、共有人之间转让,其他共有人无权干涉: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