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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两起涉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检察机关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1-12-03 14:48:06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Admin  分享:

 12月1日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涉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集中宣判。象牙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12月1日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涉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集中宣判。
 
1
 
象牙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李某在夜市经营一处文玩摊点,主要售卖菩提、蜜蜡等文玩物品,也通过朋友圈非法售卖象牙制品、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被告马某、王某某先后从李某处购入象牙饰牌、象牙手镯,并于案发后主动上交疑似象牙饰品7件。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7件象牙制品均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7月23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李某、马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亚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则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自2017年12月3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在国家大力倡导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被告王某某、李某、马某虽未直接实施猎杀野生动物行为,但其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行为滋长了非法猎杀野生动物行为的发生,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而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某、马某分别实施了收购、出售象牙制品的行为,王某某实施了向李某、马某购买象牙制品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涉案象牙制品重量共计0.2175千克,涉案价值合计为9000余元。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某、李某、马某赔偿3件象牙制品价值损失人民币4000余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判令王某某、李某赔偿4件象牙制品价值损失人民币4000余元,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2
 
非法买卖辅纹陆龟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底至2019年5月份期间,于某某通过网络陆续购买陆龟,因于某某无饲养箱饲养,遂让上家通过邮递方式直接邮寄至其朋友王某住处代为饲养,王某明知于某某购买的陆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帮其收货并饲养。后陆龟死亡,王某提供给公安机关上述已死亡陆龟龟壳两个。涉案的其中一个龟壳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辐纹陆龟,属于明确禁止国际贸易的物种,按照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定级后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涉案动物虽为外来物种,但生态无国界,野生动物是地球生命共同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其正常的繁衍生息是地球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于某某非法收购、王某非法饲养并致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降低了濒危物种繁衍生息的可能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于某某实施了收购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而王某在明知涉案陆龟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自身没有饲养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其饲养,二人主观方面均构成共同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的故意,并共同导致了陆龟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令于某某、王某赔偿辐纹陆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5000元,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饲养宠物、收藏文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在饲养和收藏之前,一定要多了解该动物的相关知识,对于国家保护的或是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要坚决说“不”。维护生物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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