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对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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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意见》是我国1982年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近40年以来,首次以中央名义专门印发的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文件,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顶层设计和纲领性文件,对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意见》要求,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共产党故事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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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潍坊市将根据《意见》要求,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工作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宣传学习,组织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认真学习《意见》,深刻领会,提高思想认识,将《意见》精神转化为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
二是明确重点任务,完善保护工作机制,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规划编制报批,采取“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三是拓展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支持名镇名村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大保护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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